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讲话精神,进一步贯彻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4〕59号)文件精神,为有序推进校园新媒体建设,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,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交流、文化传播、服务师生等方面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等国家法律法规,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教思政〔2013〕3号)文件精神以及四川省委、省政府相关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新媒体在新闻宣传、舆论引导、校务公开、服务师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,是新时代加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,是密切联系师生、改进工作作风、引导校园舆论、塑造学校形象、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载体,是面向社会、师生进行信息互通、问题收集、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。
第二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,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,牢牢把握新媒体阵地的领导权,牢牢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,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。校内各单位(部门)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新媒体平台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网络、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,包括但不限于微博、微信、QQ公众平台、手机报、APP客户端、网络视频、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。
第四条 成都理工大学官方新媒体包括以成都理工大学(中文、中文缩写及外文、外文缩写)、成都理工大学各单位(部门)以某项工作业务或群团组织名义经批准开通、建设、认证、运行的新媒体。
第二章 登记备案和年审检查
第五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成都理工大学及所属各单位、部门、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。
第六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,主要用于工作和学习交流的QQ群、QQ工作组、微信群、聊天室等网络平台,实行创建人负责制,须经创建人所在单位(部门)批准并进行管理。
第七条 凡以学校、校内各级单位(部门)或学生组织名义在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户和发布内容的各单位(部门),均应填写《成都理工大学新媒体账号备案审批表》(附件1,以下简称审批表),各主管主办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(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书记,职能部门负责人,群团组织负责人)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批准。如因工作需要,发生新媒体平台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,应重新填写审批表,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批准。
第八条 确有必要新建新媒体的校内各单位(部门),需填写《成都理工大学新媒体账号申请表》(附件2,以下简称申请表),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开通;校内各单位(部门)下设机构新建新媒体,需填写申请表,报所在单位(部门)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开通;校内学生组织、学生社团新建新媒体,需填写申请表,报所挂靠的单位(学院)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开通。注册新媒体平台的名称原则上应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简称,或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。
第九条 校内各级各类新媒体平台应在每年12月1日之前填写《成都理工大学新媒体年度审核检查表》(附件3),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。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,学校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、腾讯网等关闭其帐号。
第三章 管理维护与联动机制
第十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新媒体的统筹管理。成都理工大学官方微博、微信、QQ公众平台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与管理。以学校各级单位(部门)及下属机构或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名义注册的新媒体,按照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。各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(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书记,职能部门负责人,群团组织负责人)为第一责任人。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(部门)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,包括建立责任体系、落实工作队伍、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。
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校内各单位(部门)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传播主旋律、凝聚正能量、扩大学校声誉。发布单位(部门)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对所发布信息负责,制定信息审核、发布等管理规范,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,并逐条标注审核人。各主管主办单位(部门)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,明确分管领导,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。
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整合校内信息发布资源,加强校内各级新媒体平台之间的交流互动,实现校园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有效联动、聚合传播,畅通校园媒体资源整合与服务信息共享的机制和渠道,提升信息发布的影响力和引导力;校内各级新媒体平台要遵照《成都理工大学新媒体联盟运行办法(试行)》(附件4),积极参与、转发、评论学校官方微博、微信发布的信息,互为补充,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、动态交流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,形成新媒体宣传合力,提高我校网络舆论引导的整体能力。
第十三条 在管理过程中,对发现的问题和师生的意见建议,党委宣传部及时反馈相关单位(部门),相关单位(部门)应及时予以回复,妥善处置网络舆情。发生舆情事件时,应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予以研判处置、积极疏导,维护学校稳定和谐的良好局面。对重大事件、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,要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报告,必要时向单位(部门)分管校领导报告。对违反相关规定,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,学校将责令关闭,并追究主管主办单位(部门)相关责任人的责任;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,移交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理。
第四章 内容发布和信息安全
第十四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应以发布最新动态、展示发展成就、彰显发展特色、凝聚共同力量为主旨,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优势,努力成为广大师生、校友和社会各界了解、关注学校的窗口。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不得发布违反法律、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。
第十五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有重大信息需要通过“成都理工大学官方微博”、“成都理工大学微信公众平台”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的,可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统一发布。各单位(部门)主管业务范围内需向社会发布通知信息的,须经各单位(部门)分管领导批准,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发布。各单位(部门)的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、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。如确需对外发布的,在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发布。
第十六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。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、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,要严格进行保密审查,避免泄密事件发生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理工大学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